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和終止妊娠,享有產假:
1.女職工生育,產假90天。下列情形,可增加產假:
①難產的,增加產假15天;
②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個孩子,增加產假15天;
③晚育的,增加產假30天;
④產假期間(90天內)領取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的,增加產假30天。
2.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,產假15天;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,產假30天;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,產假42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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